可转债的交易规则将迎来重大变化。
6月1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告,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细则》),并于6月1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通知》),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6月18日起实施。
《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内容包括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适当性要求,一方面对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实施新老划断,明确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此外,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了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一步加强防炒作力度。
数据显示,截至5月17日,两市可转债存量达到.36亿,较年初增加.48亿,5年累计增幅高达%。
交易规则大变化
上交所在《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里介绍,《实施细则》按照如下思路制定:
一是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大等特点,需要在防止过度炒作同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为此,《实施细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等相应机制安排。
二是整合现有规则,总体保持一致。当前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零散,相关上位规则不够统一。本细则制定的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统一采用债券交易规则作为上位规则依据,并对重要条款如首日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进行了统一。
三是急用先行,平稳过渡。考虑到可转债交易机制的调整市场影响面较广,技术改造环节较多,在充分的评估论证基础上,优先对防范炒作最有效,同时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机制进行优化。
《交易细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交易、申报、成交、临时停牌、涨跌幅、结算方式、行情披露、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监管措施、异动核查等作出了规定。
比如,在涨跌幅限制方面,《交易细则》指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
同时,《交易细则》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等情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异常波动主要包括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严重异常波动包括:(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50%);(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70%);(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异常波动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可转债投资风险;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提高可转债入市门槛
《适当性通知》的内容则主要包括了提高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措施。《适当性通知》要求,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实行了新老划断,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投资者的准入,目前条文来看,仅限制新增投资者,且10万的限制相对较宽松;影响应该很小,转债流动性不至于大规模衰减。一方面强化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实施新老划断,明确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上海悬铃资产创始人钱强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
上海纯达资产可转债策略基金经理张一叶也表示,增加新投资者进入门槛主要是以投资者保护为主,对于市场影响有限。
推动可转债市场健康发展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近几年,可转债市场大幅发展,数据显示,截至5月17日,两市可转债存量达到.36亿,较年初增加.48亿,为历史最高水平。与之相对,年,沪深两市可转债存量总规模仅有.20亿元,5年间增长了%。
不过,近期部分可转债上市之后大幅波动确实引起市场较多
“近年来,可转债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等,需要予以完善。”深交所表示。
深交所指出,《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的起草坚持市场化原则,兼顾可转债市场效率、市场稳定与投资者保护,旨在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可转债市场平稳运行,有关措施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正常发挥,不会减弱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
“可转债市场快速扩容,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投资选择,丰富了投资策略,对市场发展有很大帮助,也希望未来通过*策调整让市场能更加稳定。”上海一家券商的固定收益分析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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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