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为促进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共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决定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银行、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内地基础服务机构)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香港托管银行(以下统称香港基础服务机构)等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以下简称“南向通”)。“南向通”将于年9月24日上线。
全文如下: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共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决定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银行、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内地基础服务机构)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香港托管银行(以下统称香港基础服务机构)等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以下简称“南向通”)。“南向通”将于年9月24日上线。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向通”是指内地机构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础服务机构连接,投资于香港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二、“南向通”是中央*府支持香港发展、推动内地与香港合作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内地机构投资者拥有更多的投资渠道,有利于稳步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有利于支持香港提升竞争优势,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保持长期繁荣稳定。
三、“南向通”遵循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现行香港债券市场*策框架,不改变内地机构投资者“走出去”投资香港及全球债券市场的*策安排。“南向通”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四、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监管机构各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双方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的,在“南向通”下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监管机构完善监管合作备忘录,健全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公平交易秩序。
五、内地与香港基础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合规为市场各方参与“南向通”提供基础服务,协助内地机构投资者充分了解香港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审慎评估投资风险并做好进入香港债券市场的准备工作。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