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年1月25日
●可转债除息日:年1月26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年1月26日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1月26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彤程转债”)将于年1月26日开始支付自年1月26日至年1月2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彤程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彤程转债
(三)债券代码: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80,.00万元
(六)发行数量:8,,张(,手)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年1月26日至年1月25日。
(九)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十)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年1月26日,T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一)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年2月1日,T+4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年8月2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年1月25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二)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为32.96元/股,最新转股价为32.62元/股(因公司实施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自年6月8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32.6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
(十三)信用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本次彤程转债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稳定。
(十四)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十六)上市时间和地点: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七)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彤程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年1月26日至年1月25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年1月25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年1月26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年1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年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彤程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可转债本期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可转债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2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34号)规定,自年11月7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