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韦尔股份公告编号:-
转债代码: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年12月27日
●可转债付息日:年12月28日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12月28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韦尔转债”将于年12月28日开始支付自年12月28日至年12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韦尔转债
3、债券代码:
4、发行总额:24.4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年12月28日至年12月27日。
6、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0.6%、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7、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发行首日(即年12月28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8、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年1月4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年7月5日至年12月27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9、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83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52元/股。
10、可转债信用评级:AA+,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1、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韦尔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年12月28日至年12月27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2%(含税),即每张面值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年12月27日
2、可转债付息日:年12月28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年12月27日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韦尔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号)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策的公告》(年34号)规定,自年11月7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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