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交所发布可转债交易实施细则,要求8月1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年8月1日起施行。《交易细则》立足可转债特点,优化交易机制,强化交易监管,在给予可转债合理定价空间的基础上强化风险防控,有利于防止过度投机炒作、推动可转债市场健康长远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涨跌幅限制。
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43.3%至57.3%的涨跌幅限制,并实施20%、30%两档盘中临时停牌机制,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
第二,增加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
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同时规定本所可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
第三,强化交易监管。
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第四,新增特别标识。
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根据债券交易规则对相关表述进行调整,如“竞价交易”改为“匹配成交”。
调整了可转债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
上交所还决定调整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
自8月1日起,将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转让)及其约定购回式债券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0.%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元,调整为按成交金额的0.%双向收取。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交易的交易经手费仍按照《关于暂免收取部分债券交易经手费的通知》的规定,自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暂免收取。
了解到,为推动上述制度安排落地实施,沪深交易所近期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二是压实会员客户管理责任。
督促会员加强可转债交易前端监测监控,会员未履职尽责的,上交所将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必要时将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三是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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