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4月非法人产品管理升级试点业务方案。
1)非法人产品通过多级托管机制自主参与银行间市场;
2)托管行在中央登记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账户,代理非法人产品持有债券;
3)允许资产管理人批量代理非法人产品交易,并通过名义持有账户办理债券结算;
2.年10月银市场[]号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
1)银行理财子公司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2)理财子公司凭备案通知书等材料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立一个交易账户;
3)托管人通过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并通过其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代理总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债券结算。
3.年11月8日,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下发《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号)。
1)自此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由“一级登记结算”改为“多级登记结算”架构。
2)即理财产品无需以产品名义在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
3)而是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在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代理总账户。
4)理财产品在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开立产品债券账户,形成多级债券账户体系。
5)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为开立代理总账户的托管银行办理一级登记结算。
6)由相关托管银行为理财产品办理次级登记结算。
7)因此将符合号文要求的托管银行称为银行间债券的次级登记结算机构。
4.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理财的产品能按照号文的相关要求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将承担银行间债券的次级登记结算的职责,因此商业银行需筹建银行间债券登记结算系统。
非法人债券交易业务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