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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9 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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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等金融投资方式日益深入人们生活,为大家实现资产增值提供了更多渠道与更便利的形式。近年来,市场上类似“保本”理财、“套娃”理财……这样的投资产品层出不穷;此外,上市公司股份隐名代持、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资深老师”喊单带单等投资行为也引发了诸多纠纷。

那么,这些名目繁多的金融投资产品靠谱吗?哪些投资行为会让投资人面临较大的风险呢?上海金融法院的法官为大家揭示十类典型金融投资风险的法律逻辑和应对方法。

01

投资产品合同中的“保本保收益”承诺有效吗?

情景1:刚兑无效风险

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市场上一些金融投资产品的管理方往往会向投资者承诺产品“保本保收益”,如果产品在约定日期发生无法支付收益和本金的情况,相关损失由管理方弥补,或按照预期收益溢价回购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听上去非常诱人。

购买这类金融产品是否如管理方所说的旱涝保收呢?

法官说法

如果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与受益人(投资产品购买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含有其他类型刚兑条款的合同,此类条款无效。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需引起注意的是,该类条款往往不在资管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

风险揭示

金融机构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提供的各类保本保收益承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主体,即使不属于金融机构,其保本保收益承诺一般也认定无效。

02

投资者购买的私募基金“背靠大树”,一旦发生情况找谁索赔?

情景2:主体混淆风险

某资管公司成立一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该资管公司的实控人进行推广销售。在实控人具备较强实力的背书下,投资者周某因信赖实控人的资信和实力,认购了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控人直接向周某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及相关服务承诺。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因目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恶意挪用基金资产,导致周某遭受投资损失。

周某能直接要求实控人赔偿自己的投资损失吗?

法官说法

虽然《私募基金合同》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周某签署,但结合实控人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案涉私募私募基金销售服务情况、实控关系等相关事实,该管理人与实控人之间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代销关系,故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其实控人需连带向投资者赔偿。

风险揭示

某些投资产品会以实力强、知名度高的关联方作为宣传主体,但在实际签约时,关联方下属公司往往才是产品合同上所载明的产品管理人。如果管理人的经营能力不足,赔偿能力又有限,那么当投资者发生损失时,因其与关联方之间缺乏明确的合同关系,往往难以得到实际赔偿。

03

买入最高等级债券的基金,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情景3:中途接盘风险

投资者潘某投资了某支债券型基金,该基金的“投资限制”条款注明其投资的信用债评级应不低于AA(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后来因市场变化,该基金持有的两支债券评级从AAA下调到BBB+(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但是潘某在购买该基金时,却无人告知此事。最后,这两支BBB+评级的债券无法按期支付利息,构成实质性违约,造成基金亏损。

在这种情况下,潘某能否要求基金公司赔偿损失呢?

法官说法

潘某是该基金开放期内新进入的投资者。该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作为估值方法,基金每天公布的净值并不能实际反映出其当天的实际市场价值,而仅仅是一个“债券买入价格叠加每日利息金额”的理论计算值,这导致潘某并不清楚其买入该基金前本产品存续期间的变化情况;而且基金公司与潘某签订合同时,未告知该产品所持仓部分债券信用评级不符合合同约定信用评级,未充分揭示风险,有违诚信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风险揭示

受让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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