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日电深圳证监局1日公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显示,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截图自深圳证监局网站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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