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通财经网
智通财经APP获悉,7月1日消息,深交所近期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7月1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年7月8日。下一步深交所将认真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持续完善可转债制度供给,提升监管服务水平,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
原文如下:
深交所持续完善可转债业务规则进一步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近期,深交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可转债指引》),7月1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可转债是具有股债双性的混合证券品种,能更好满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多元化投融资需求。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上市公司积极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或购买资产,可转债交易较为活跃,可转债品种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投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
深交所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根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可转债业务规范,修订形成《可转债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将定向可转债纳入规范范围,对定向可转债的挂牌、转股、赎回、回售、本息兑付、回购注销等进行了规定。
二是强化可转债信息披露,明确预计赎回条件触发日前5个交易日及满足赎回条件时、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时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完善赎回、回售、转股、停牌等业务规范,明确不行使赎回权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的“冷淡期”规定,明确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回售条件触发日与申报期首日的间隔要求,完善赎回期间及转股期结束前停止交易或转让的相关安排,完善股票停复牌时可转债暂停或恢复转股的安排。
四是明确可转债申购或认购、交易或转让的短线交易监管要求。
五是强化中介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
《可转债指引》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年7月8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深交所将根据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下一步,深交所将认真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持续完善可转债制度供给,提升监管服务水平,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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