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深圳发布全国首个绿色金融条例7类金融机构需强制披露环境信息
11月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告《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该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有业内人士表示,《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个地方制定的绿色金融条例,也是继欧盟之后的全球第二个绿色金融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当前,发展绿色金融已成为全球共识,前景广阔,但由于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存在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产品服务不完善、服务和监管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立法权,在绿色金融立法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率先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营造绿色金融发展的优良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信息进行披露。
其中,在深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年1月1日起披露。
一位绿金资深业内人士表示,金融机构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深圳应该是首个作出此类要求的地方。对于构建绿色金融的商业生态系统,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是重要一环。
此外,《条例》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金融机构需披露环境信息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在多项绿色金融立法方面做出突破,特别是环境信息披露。
《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信息进行披露。接受投资的企业或者项目、资产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交环境信息资料。
7类机构需分批披露环境信息。具体是:
3类主体应当自年1月1日起按照类别披露环境信息:(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三)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
此外,3类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主体,应当自年1月1日起披露环境信息:(一)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五百亿元以上的银行;(二)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三)资产管理规模五十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四)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
根据记者统计,总部在深圳的银行包括招商银行(.SH、.HK)、平安银行(.SZ)、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华商银行、深圳农商银行、开泰银行(中国)、玉山银行(中国)、大新银行(中国)、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此外,四大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或也需披露环境信息。此外,公募基金中,总部在深圳的公募基金包括博时基金、长城基金、大成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景顺长城基金、民生加银基金、南方基金、鹏华基金、平安基金、招商基金等30家。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要求,环境信息披露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按照上市交易平台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绿色债券发行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三)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按照优惠政策制定部门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未制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环境信息披露办法。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以财务报告、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或者环境、社会和管治报告等形式,合并或者单独披露上一年度的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向监管部门指定的平台以及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提交披露报告,按照规定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以及报告平台公开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环境信息披露是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但我国目前的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标准不统一,并不能满足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为此,《条例》借鉴绿色金融前沿研究成果,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规定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并明确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以及未按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规范不同主体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条例》明确对于国家相关部门未制定环境信息披露规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环境信息披露规定。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传统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
《条例》对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了规定。一是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二是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绿色建筑质量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险以及其他的绿色保险业务;三是规定了投资咨询机构在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询问个人投资者在绿色领域的投资偏好,为个人投资者参与绿色投资提供便利;四是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
《条例》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绿色领域项目建设。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现有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降低绿色信贷资金成本,扩大绿色信贷规模。
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支持信托金融机构采用资金信托、慈善信托或者服务信托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等形式,为绿色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金融租赁机构开展绿色资产、大型成套设备等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绿色运营。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相关的资产评估、认证、咨询、资产处置等服务。
支持深圳排放权交易机构开展下列业务:(一)提供环境权益交易和相关金融服务;(二)运营管理碳普惠统一平台;(三)开展碳资产和绿色资产境内和跨境交易;(四)创新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生态环保领域的交易品种。
开展绿色投资评估
《条例》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前评估,并开展投资后管理。金融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工作。
具体是,深圳经济特区内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绿色投资评估:(一)项目总金额达到五千万元,且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项目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其他情形。
《条例》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一是对未制定绿色金融相关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开展有关活动的金融机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于未投保或者续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且拒不投保或者续保的,处保险费三倍罚款;三是对于未对投资项目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依法开展绿色投资评估且项目发生应当处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按照提供贷款或者投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四是对于未将绿色投资评估内容纳入投资后管理的金融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是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以及违反“洗绿”制度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要求深圳“在美丽湾区建设中走在前列,为落实联合国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中国经验”,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绿色消费,发展绿色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