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厄姆在《证券分析》中继续对分类法的弊端进行阐述。一家一无资产,二无赢利能力的公司的债券和这家公司的股票毫无区别,都一分钱不值。在资本投入的风险性方面,债券与股票相比并不代表更高的安全性,甚至更不具有吸引力。因为债券持有人因为其固定要求权而从公司中获得的收益不可能比它完全地、明确地拥有整个发行公司时所能得到的收益更大。这个简单的道理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受传统的“债券即代表安全”的理论影响,仍然有许多人认为,仅通过限定自己可获得的收入,就可以得到避免亏损的保证。
名称未能对证券加以准确描述——将证券基本上分为债券和股票两类——或者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三类——还有第三个弊端,即在许多情况下,顶着这些名称的证券都是名不副实的。由于越来越多的证券以非标准的形式出现,带着对三种标准形式修正或混合的特点,这种弊端也就越来越明显。
格雷厄姆在《证券分析》中如此说,简单地说,标准形式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应如下所述:1、债券:a、拥有固定日期无条件收取固定利息的权利;b、拥有在固定日期无条件收回固定本金的权利;c、没有对资产或利润的进一步权利,并且在企业的管理方面没有发言权。
2、优先股:a、享有在普通股分红以前按规定股息率分红的权利(因此如果普通股能够分红,优先股就应该足额分红,如果普通股不能分到股息,那么董事会就有权决定优先股的分红方案);b、当企业解散时,享有在普通股获得任何支付之前收回规定数额投资的优先权;c、在企业中没有表决权。
3、普通股:a、按比例享有企业超出债务和优先股之上的资产的所有权;b、按比例享有各项优先扣除之后的所有企业利润;b、按比例享有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其他事项的表决权。
格雷厄姆在《证券分析》中认为,符合上述权利与义务的债券或优先股有时候被称为“普通债券”和“普通优先股”。
标准形式的各种变体——在今日的证券市场中,不同于上述标准形式的例子俯拾即是。其中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包括以下这些:收入债券、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附认股权证的债券或优先股、参与优先股、享有优先权的普通股、不带表决权的普通股等等。目前出现的一种做法是由持有人决定是否以普通股取代现金作为债券利息或优先股股息。如今大多数债券都带有可赎回的特征,这也可以算是本金到期日固定的标准条款的某种变异。
至于那些不常见的,各具独特性的变异是举不胜举了。
当前的证券种类繁多,各具特色,越发显得传统的以证券的名称进行分类的标准值得争论。传统方式虽然比较简便易行,当然也有一定的有效性,但我们仍认为应该以一种新的,更灵活更准确的分类法取而代之。我们认为,对证券分析最有用的分类标准应该是证券被购买之后的一般表现——换句话说,就是购买者或持有人合理估计的证券的风险——利润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