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发的发展,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使中央银行成为商业银行现金准备的中心,这就是所谓统一准备制或集中准备制。
此种制度可以节省大量现款。因为现金准备既然集中于一处,其全部金额为数极巨,并且随时可以向需要现金的地方调拨,所以现金准备对存款的比例可以较低,而各银行库存的现款也可以减少。但是,在另一方面,集中准备制又会使整个银行体系的清偿力极不稳定。
因为在此种制度下,全部信用的现金基础是非常薄弱的。比如,美国某一商业银行从客户收受活期存款(包括派生存款)1万美元,假设按照法律规定,该行应以10%的准备即美元存入联邦储备银行,而联邦储备银行对此美元的存款,应保持35%即美元的*金证券和法定支付手段。
由此可见,1万美元的活期存款实际上是以美元为付现的基础的。所以,庞大的信用建筑是建立在中央银行很少的现金基础之上。一旦存款人突然大量地提取存款,就会把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现金准备的薄弱情形尖锐地暴露出来与集中准备制相联系,中央银行又成为全国清算的中心。因为中央银行既然收受各商业银行的存款,所以它们彼此由交换各种支付凭证所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就可通过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划拨。
比如,英国各商业银行票据交换的差额,就是由英格兰银行转账。美国清算制度比较复杂。在美国,每一联邦储备银行代本区内会员银行及清算银行办理清算事务。比如,本区内甲银行收到由乙银行付款的支票,就交由本区联邦储备银行代收,联邦储备银行按支票平价转账,不取费用。假使某区的银行收到由他区银行付款的支票,就把这张支票交由本区联邦储备银行,再通过他区联邦储备银行办理代收。这样就要使12个联邦储备银行之间发生清算关系。
因此,在华盛顿设有“各区清算基金”,每一联邦储备银行至少须存放万美元于金库,供彼此清算之用。由联邦储备局委派清结专员,每天根据各联邦储备银行的报告,代它们转账。作为“银行的银行”的中央银行,不仅重证锁与瓦集中银行体系的现金准备,主持各银行清算业务,并且还办理对商业银行的信贷。在金融市场紧张,商业银行感觉资金不足与现款缺乏的时候,通常是依靠中央银行的放款。这种放款采取下列方式:
票据再贴现:商业银行在需要补充资金时,把自己从工商业资本家贴现的票据再售予中央银行,这就是再贴现。中央银行所贴现的票据通常都是各商业银行所提出的而不是私人客户所提出的。有些国家(德国、法国及比利时等)规定中央银行所贴现的票据必须有8个背书,第三背书人就是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银行。各国立法上还往往仅允许中央银行贴现短期的而且是由真实商业行为所产生的票据。
英国情形与美国及德、法诸国有所不同。在美国及欧洲大陆诸国,习惯都是由商业银行直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而在英国,商业银行习惯上并不向英格兰银行要求再贴现。平时,商业银行以通知放款的方式贷款给专门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商。当金融市场处于相当紧张的状态时,商业银行就向它们收回通知放款,而它们就求助于英格兰银行,向英格兰银行申请再贴现。
票据再抵押:这是以商业银行所提出的票据作抵押的短期放款。商业银行如果仅在短时期内需要现款时就往往采用这种方式,而不采用再贴现的方式,因为当时距离票据到期日较远,如要求贴现,与短期放款比较起来,要支付较多的利息。
有价证券再抵押:这就是对商业银行以有价证券作抵押的放款。通常,这种放款是以国家有价证券作抵押,但有些国家也允许以其他有价证券作抵押。如奥地利国家银行条例规定,凡属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证券都可收受作为放款的担保。有些国家(如法国及德国)的中央银行,除经营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外,还经营对私人客户的业务。所以,这些中央银行的信贷业务还包括初次的票据贴现和以票据或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但是不占主要地位。
中央银行与国家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前边说过,中央银行论它的资本是属于私人所有,还是属于国家所有,都算是国家银行。通常国库把暂时闲置的现款存入中央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上,在支付各种费用时,就按需要数量来提取其存款。所以,中央银行不仅是商业银行现款的中心,并且也是国库现款的中心。
在中央银行所收受的存款中,国库存款占相当大的比重。例如,在年6月22日英格兰银行的存款总额是万英镑,其中有万英镑、即约占存款总额的8%是国家存款。中央银行一方面收受国库的存款,另一方面又对国库所签发的支票办理付款或转账。这样,中央银行对国库就起着出纳员的作用。中央银行对于国库存款,象对于商业银行存款一样,普通都不支付利息。因为这些存款是活期的,随时可以动用,而且中央银行还无报酬地代国库办理非现金结算。
同时,中央银行也无报酬地代国库执行若干国家财*方面的业务,例如代收税款、把税款存入国库的活期存款账户、代国库办理公债的付息和还本事项等等。在国家发行公债时,关于公债的认购及推销等事项,通常也是由中央银行办理。中央银行不仅收受国家存款、执行国库中央银行对同出纳职能,并对国家提供信贷。在国家财*状况稳定时,中央银行仅向国家提供短期信用。
其方式是:国库券的贴现或以国家有价证券为抵押的短期放款,这些信用是用来弥补财*收支间的临时差额。中央银行在这种范围内对国家提供信贷,不致引起货币流通的混乱,因为这些放款在短期内就会偿还。但是,当国家财*赤字成为长期性的时候,*府就会有系统地利用中央银行的信用弥补自己的支出。这时,中央银行对国家的贷款就会成为威胁货币流通稳定的因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为供应国家财*而发行的银行券,并不是以商品流通对货币需要的增长为基础的。
所以,关于中央银行的法令往往规定它对国家贷款的数额及期限。例如:年德国国家银行条例规定:国家银行放款于*府,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数额不得超过1亿马克,每营业年度终了时须完全收清;此外,国家银行放款给*府的邮*及铁路机构,其总额不得超过2亿马克等等。但是,这些条文和规定在紧迫时期往往会加以修改甚至被取消,所以,它的限制作用是不大的。
帝国主义时代,帝国主义国家为准备和进行战争,为资助垄断资本家,为从各方面对经济进行干预,财*支出急骤增加,为筹措大量资金,使国家愈益需要借助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在为国家财*筹措资金方面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通过各种信用调节措施为公债的发行创造有利的证券市场条件。如前所述,公债的行市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市场的利率水平越高,则债券的行市就越低;反之,则债券行市就越高。
对债券的需求情况:需求越少,债券行市愈低;反之,则债券行市就越高。因此,各国中央银行通常都根据财*方面的要求,运用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工具,对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实行有利于公债发行的信用*策。例如:中央银行实行的“廉价货币”*策,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此。因为市场利率低就意味着债券行市高,这不但便于债券的推销,而且减少债券发行的费用和增加债券发行的收入。
办理公债的发行,推销等工作。在英、美等多数国家都利用中央银行作为发行、推销公债的机构,以便有效地利用中央银行的特殊条件为公债的发行服务。西德的公债发行是通过银团办理的,但银团也是由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领导的。
以自己的资金购买公债,或以公债为抵押提供贷款。此外,还可以通过贴现国家短期票据,给国家开立往来账户等形式对国家提供贷款。由于各国*府利用中央银行作为向财*供应资金的重要来源,因此,在中央银行业务中,国家的信贷日益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