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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注销分所,仍不影响被提起诉讼。更遑论改制?
年,致富皮业公司私募债发行1.5亿,东方证券资管公司管理的东方红-新睿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其中万元。年致富皮业公司违约无力兑付,并被认定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年被中信证券提出破产清算。
在刑事判决中,上海一中院认定亚太会计所的分支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以下简称亚太会计所北分)出具的“亚太京审字()号”审计报告内容严重失实。
东方证券作为债券持有人,因该审计报告内容严重失实而遭受了巨大损失,东方证券公司依法对亚太会计所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
沪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查明:
“年下半年,经致富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立康决定,致富皮业公司拟对外发行私基债券融资。为实现债券发行目标,致富皮业公司委托中信证券公司担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由使用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名义的被告人王乐刚负责发债现场审计工作。致富皮业公司总经理林永敏及财务经理叶云龙负责向王乐刚提供发债所需的财务资料。
现场审计过程中,王乐刚认为致富皮业公司实际财务情况不符合发债1.5亿元的要求,邀与致富皮业公司林永敏等人沟通,得知致富皮业公司还有账外收入后,提出可将账外收入调整至财务报表中,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数据。而后,林永敏将其管理的账外收入出库单、收款凭证交给叶云龙,并授意叶云龙配合王乐刚的需要篡改财务账套数据,编制虚假的纳税申报表等财务凭证。王乐刚则依据上述虚假财务数据制作内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将致富皮业公司、两年度的营业收入从5.8亿余元虚增6.77亿余元至12.57亿余元,净利润从0.16亿余元虚增1.03亿余元至1.2亿余元。
为了使现场审计底稿通过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的内控质量审核,王乐刚要求致富公司提供与虚假财务数据相配套的缴税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财务凭证,并向叶介绍了制作虚假凭证的平面设计师。叶云龙根据林永敏的要求,通过王乐刚介绍的平面设计师采用电脑修图等手法伪造了与虚增财务数据相对应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林永敏审核,并加盖公章,再由王乐刚提交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应对审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根据王乐刚提供的内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及上述虚假财务凭证出具了内容严重失实的‘亚太京审字()号’审计报告。”
年11月28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出具亚太京审字()号审计报告,该报告记载:该所认为,致富皮业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致富皮业公司年12月31日、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年度、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该审理报告中的利润表显示,致富皮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在年度为.42元、在年度为.86元,净利润在年度为.70元、在年度为.05元。
年12月26日,致富皮业公司(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公司)(承销商)发布《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年,致富皮业公司与东方证券公司签订了私募债券认购协议,致富皮业公司发行规模为1.5亿元、期限为36个月、票面利率为9.5%并且附第24个月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私募债券,中信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承销商。
年2月5日,东方证券资管公司管理的东方红-新睿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万元的案涉债券。
之后,东方证券资管认购的致富皮业公司该笔私募债券违约。致富皮业公司于年2月3日公告确认回售事宜,但表示无力支付案涉债券的回售本金和利息。
年2月6日,中信证券公司以案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名义,发布了《关于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兑付“12致富债”本金及利息的公告》,称截至年2月5日,致富皮业公司尚有应付而未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共计元,并且裁决:致富皮业公司向东方证券公司支付债券本金0000元,以及年8月5日至年2月4日间的以票面利率9.5%计算的债券利息元,并以上述未付债券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
年11月2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苏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信证券公司对致富皮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年2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沪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致富皮业公司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致富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林永敏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致富公司财务经理叶云龙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北京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乐刚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同年1月,亚太北京分所注销。
亚太会计所认为,亚太会计所没有承接亚太集团会计所的任何财产和风险基金,不应承担亚太集团会计所的任何民事责任,亚太会计所不应对亚太集团会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亚太集团会计所于年和年先后进行改制,其中审计等业务部分于年转制设立亚太会计所;其咨询等业务部分于年变更为北京亚太达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亚太会计所作为亚太集团会计所分立后的合伙企业并无不当,为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原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如上述,亚太集团会计所的审计等业务部分于年转制设立亚太会计所。一审庭审中,亚太会计所认可其审计资格与亚太集团会计所有延续关系,但主张承接资格时没有承接财产。但是,亚太会计所未就其承接财产范围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亚太会计所应当为亚太集团会计所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二审同样认为,亚太会计所主张其为新设立而非分立的合伙企业,独立于亚太集团会计所,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宣布驳回亚太会计所上诉,维持原判。且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去年8月17日,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二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等4家中介机构坚持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最终被驳回。
二审判决驳回,维持一审,承销商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均未勤勉尽职,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信评级机构大公国际和锦天城律所则分别在10%范围内和5%范围内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德邦证券代理人直指“中介机构要在自己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部分连带才是最合理的一个判决,不要胡子眉毛一把抓,请求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厘清因果关系,毕竟法院也是法律的看门人。”
中介看门人的话题再上热门,是法院“胡子眉毛一把抓”还是中介机构没有真正厘清自己的职责界限?是把规范作为底线不断试探,还是将投资者的利益视若无睹?如今,“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早已不是口号,中介机构的侥幸与不负责正在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