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ST众泰公告编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第号)。公司高度重视,现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答复说明如下:
一、结合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前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进展,对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自查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或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回复:
1、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如下:
①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1.10.1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披露下列事项:(一)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适用于公司主动申请情形);(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三)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说明及风险提示;(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公司于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司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1.10.2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包括:(一)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二)法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11.10.3条“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名称(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三)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人名称、负责人、成员、职责、处理事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四)负责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情况(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成员、联系方式等);(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充分揭示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于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因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触及《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于年6月10日(星期四)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且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公司自年6月17日以来,每五个交易日均对外披露了关于重整的风险提示公告。
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1.10.5条“在重整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就所涉事项及时披露如下内容:(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每月末披露一次);(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情况(包括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等);(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情况;(四)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情况;(五)与重整有关的行*许可批准情况;(六)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原因及时间;(七)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间;(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11.10.7条“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以下情况:(一)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的重大进展情况;(二)因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法院经管理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请求,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有关情况;(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11.10.8条“上市公司披露上述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事项时,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管理人说明文件;(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四)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七)董事会决议;(八)股东大会决议;(九)债权人会议决议;(十)职代会决议;(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门意见;(十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年11月9日上午9时,公司及八家子公司债权人会议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同日下午,公司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分别详见11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及下属八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通过,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司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了金华中院送达的()浙07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1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于年12月28日收到金华中院《民事裁定书》,金华中院裁定确认众泰汽车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年12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
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1.10.11条“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7月23日,公司收到金华中院送达的()浙07破13号《复函》及()浙07破13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准许公司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许可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年7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
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1.10.12条“进入重整、和解程序的上市公司,其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涉及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收购本公司股份等事项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表决和审批程序,并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总股本由2,,,股增至5,,,股,转增股份性质为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再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处理,中介机构已对此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年12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司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司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的公告》(公告编号:-)。年12月15日,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已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至5,,,股。
2、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如下:
《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该章节没有规定子公司破产重整必须对外披露,但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7.8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规则所述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等规定,公司依法依规开展下属子公司重整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披露下属子公司破产受理、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重整计划表决结果、重整计划批准情况等信息。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借鉴、学习、参考了其他上市公司子公司破产的相关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年10月,公司收到永康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浙破申27号),获悉公司全资三级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可能为由向永康法院申请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永康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江南制造的重整申请;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江南制造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年10月24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全资三级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司于年11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司关于全资三级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年10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基于永康法院已裁定受理江南制造重整,不宜再对破产清算的申请重复审查,驳回债权人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对江南制造的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不服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上诉,湖南高院于年1月7日裁定撤销长沙中院的民事裁定,由长沙中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长沙中院于年1月12日裁定受理江南制造破产清算。永康法院、长沙中院因江南制造破产管辖权发生的争议,最终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公司将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