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一灵
中证网讯(记者*一灵)7月14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称相关债券发行人应于年8月31日前完成年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具体来看,相关债券发行人包括以下两类:
一、年6月30日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且债券在年中期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含当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发行人。
二、年7月1日-8月31日,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且未披露年中期财务报告的发行人。
上交所强调,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一带一路”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纾困公司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年中期报告中进行专项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