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重庆银行公告编号:-
可转债代码:可转债简称:重银转债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10.89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10.50元/股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年7月20日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年3月23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为人民币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重银转债”,债券代码为“”。“重银转债”存续期为6年,转股期限为自年9月30日至年3月22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28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89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年6月21日,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A股和H股总股本为基数,向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股现金分红人民币3.9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及本次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法规规定,在“重银转债”发行之后,当本行派送现金股利时,将按下述公式调整转股价格: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约定,因本行实施年度利润分配,“重银转债”自年7月12日起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年7月19日)期间暂停转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年7月20日)恢复转股。“重银转债”转股价格自年7月20日起由人民币10.89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0.50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重庆银行公告编号:-
可转债代码:可转债简称:重银转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年6月21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有关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具体请参见本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总股本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7元(含税),其中,A股总股本为1,,,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83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发放对象外,本行A股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发展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五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行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85号)和《财*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元。
持有本行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行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7号)的规定,由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5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7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81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5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81号)的规定执行。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A股股东一致。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