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范围
“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转让“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中所涉“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个人“收回转让股权”的情况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拍卖财产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二)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三)通常情况下“财产原值”的确定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前述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税计算
(四)特殊情况下“财产原值”的确定
1、转让债券
转让债券,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1)计算公式: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举例说明
中国居民托尼A年1月购入债券份,每份买入价为12元,支付手续费共计元。当年10月份卖出份,每份卖出价为14元,支付手续费共计元。
则托尼A在当年10月份卖出债券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①计算允许扣除的买价入和费用(即“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12×+)÷×+=元
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4×-=元
③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元
>>因此,托尼A在当年10月份卖出债券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2、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1)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
>>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
>>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
●发生送、转、缩股情况的处理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限售股优先原则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举例说明
托尼B在某上市公司任职,任职期间该公司授予托尼B限售股股,该批限售股已于年1月份解禁,托尼B在年7月前陆续买进该公司股票股,股票平均购买价为6元/股。但限售股授予价格不明确(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年10月托尼B以8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股。
在不考虑股票买卖过程中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托尼B在转让股股票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①判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数
根据“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时视同“先转让限售股”,因此托尼B在10月份卖出的股股票中,有股的“限售股”,其他股为“流通股股票”。
由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只有转让股“限售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计算“限售股”的原值
由于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8×15%=元
③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8-)×20%=20元
>>因此,托尼B在年10月份转让股票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元。
3、处置“打包债权”
(1)成本费用(“财产原值”)的确定
处置部分“打包债权”的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为: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2)举例说明
年3月托尼C以拍卖方式用0元购入A公司“打包债权”元,其中甲公司欠A公司00元,乙公司欠A公司00元,丙公司欠A公司0元。10月托尼C从丙公司收回欠款0元。收款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0元。
则托尼C因收回丙公司欠款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①计算处置“债权成本费用”
处置债权成本费用=0/*0=元
②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0--0)*20%=元
>>因此,托尼C在年10月份收回丙公司欠款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4、拍卖财产
(1)财产原值的确定
以“拍卖方式”转让财产时,“财产原值”通常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确认方式如下:
①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②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④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⑤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举例说明
中国公民托尼D有一件拍卖品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财产原值凭证金额栏没有填写,转让收入额为万元。
则托尼D转让此拍卖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因为托尼转让的“拍卖品”财产原值无法确定,而且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因此,可以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万元
>>因此,托尼D转让此拍卖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万元。
(四)“财产转让所得”个税处理的其他规定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相关概念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2、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1)相关概念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3、个人转让股权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及适用税率
(2)相关概念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股权转让收入”需核定的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③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④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4)“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
①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②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③其他合理的方法
(5)“转让股权原值”的确定
以“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原则。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6)“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7)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个人住房转让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转让收入
“个人住房转让”,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3)房屋原值
可通过“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确认“房屋原值”。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税,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3%)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4)税金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此处所指的“税金”中不含“增值税”。
(5)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有扣除限额)、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6)举例说明
中国居民托尼E建造住房一套,造价00元,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共计00元。房子建成后立即出售,不含税售价为00元,卖出房屋时支付相关税费元。
则托尼E转让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00-(00+00)-=元
②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0%=180元
>>因此,托尼E在转让此住房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元。
以上,就是关于“财产转让所得”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
本文主要内容回顾:
一、“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范围二、“财产转让所得”的适用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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