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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调、担保财产被司法冻结,且拒绝提供新的增信措施,即使暂未实际出现到期不支付本息的情形,亦构成对《募集说明书》的预期违约,债券持有人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1.年11月19日,中城建公司发行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中城建MTN,起息日为年11月23日。平安银行共持有票面金额共计5亿元的MTN中期票据,系于年11月24日买入。
2.年,中城建公司发行的其他多笔债券已出现未能按期兑付本息情形、银行贷款也出现逾期未偿还的情形,逾期未还本息高达数十亿元。中城建公司的主体信用及15中城建MTN的信用评级从AA+降至最低级C级,亦有机构对中城建公司提起了诉讼,并保全了中城建公司的全部有效资产。
3.出现上述情况后,包括平安银行在内的案涉债券持有人依据《募集说明书》要求中城建公司对案涉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措施、增加交叉违约条款等,但中城建公司不同意为15中城建MTN的本息偿付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增信措施。
4.年5月27日,平安银行向法院起诉,认为中城建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自己将无法赎回相关票据,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解除其与中城建公司之间的MTN中期票据买卖合同。
5.年9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中城建公司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平安银行与中城建公司的债券合同解除。
6.平安银行、中城建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后双方又均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双方撤回。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城建公司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围绕该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中城建公司发布的《募集说明书》,是中城建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平安银行买入价值5亿元的中期票据,双方应当受到《募集说明书》中载明内容的约束。
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中城建公司因多笔债券未能按期兑付本息而被多个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中城建公司的大量资产被法院冻结;评级机构已经将中城建公司的主体信用下调为C,即已被评定为不能偿还债务的级别。债券持有人要求中城建公司提供信用增进措施、增加交叉违约条款后,中城建公司均未同意。因此,平安银行关于中城建公司不能履行主要债务,并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构成预期违约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平安银行以起诉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向中城建公司送达了平安银行的起诉状,案涉债券合同于起诉状送达中城建公司之日起解除,中城建公司应当参照《募集说明书》中确定的标准,向平安银行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云亭律师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注意债券交易中,发行人信用能力下降且无法提供进一步增信措施时,可能面临的违约风险。在实务中,应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