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持续性信息方面,增加重大事项的披露内容,例如担保资产变化、计划外借款以及债务违约等重大事项的变化。此外,发行人应自愿披露专项债券的其他信息,例如提供给第三方评级机构、审计机构的原始材料;承销商、评级机构、审计机构以及担保机构的状况。
一、地方*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途径
(1)地方*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
地方*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是由财*部建设的全国统一平台,首先按照土地储备、*府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其他类型进行分类披露,然后将专项债券按照债券概况、发行公告、本息偿付、持续性信息等模块披露相关信息。
有助于投资者快速查阅所需信息,最后按照地区汇总财*收支、债务债券等数据,投资者可以全面评估地区债务风险,地方*府根据该数据可以制定更合理的专项债券发行方案。
该平台虽然可以较为全面的披露地方*府专项债券的相关信息,但该平台采用定期公布的方式缺乏时效性,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债券发行安排、持续性信息等内容,不利于投资者制定决策的及时性。
(2)中国债券信息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办的中国债券信息网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官方平台,向国内外用户提供债券信息。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收集全国地方*府专项债券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披露,披露专项债券发行前的文件、债券概况、持续性信息等内容,但缺失项目建设运营的相关信息。
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的专项债券信息虽然较为全面且具备及时性,但在信息披露模块中未针对专项债券制定专门的信息专栏并进行整理,投资者查询专项债券的相关信息需要在繁杂的信息中仔细寻找,在便捷性方面存在欠缺。
()省级财*部门网站。
省级财*部门网站是地方*府主动开展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的途径,该网站是投资者获取专项债券信息的首选途径。
各省*府建设的财*部门网站并不相同,少数省级财*部门网站设置了地方*府债券模块,大部分并未设置该模块,投资者需要在*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以及通知公告等模块中深入查询,不利于投资者便捷的获取专项债券信息。
此外,部分省级财*部门网站披露的专项债券信息过于笼统且杂乱无章,投资者需要对收集的信息进行重新整理,增加其信息获取成本。
二、地方*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中美对比及完善建议
(一)地方*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中美对比
(1)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的法规*策对比。美国以《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以及“蓝天法”构成法律体系,将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立足在法律层面,我国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的法规*策则包含法律、行*法规、规章制度三种类型,而且以规章制度为主制定相关准则,并未上升至立法层级。
美国法规*策的规定更加全面,涉及审计机构、州证券监管机构、承销商或代理机构等,而我国法规*策的规定则仅限于发行方。
(2)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对比。美国地方*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包含强制性和自愿性两部分而且内容较为全面,我国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则存在一定欠缺。美国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内容主要体现在官方声明和持续性信息两个方面,我国信息披露内容主要体现在发行前披露和持续性信息两个方面。
美国的官方声明与我国的发行前披露类似,但我国的披露内容为发行方财务状况和专项债券的基本信息,而美国的披露内容涉及专项债券的融资计划、安全性、还款时间、持有风险等信息,较我国披露的内容更加全面,能够帮助投资者制定更加合理的决策。在持续性信息方面,美国与我国均披露地方*府的年度财务信息。
在重大事项方面,美国和我国披露的内容则有所不同,美国侧重披露债券风险相关内容,体现在担保资产变化、计划外借款、违约情况等,我国侧重披露专项债券项目运营的相关内容,体现在财*决算、项目建设运营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状况等。
()专项债券信息披露途径对比。美国的专项债券信息披露途径包含官方披露和中介机构披露两种方式,我国信息披露途径则只包含官方披露一种。美国的官方披露主要通过电子市*市场准入网站披露专项债券的相关信息,我国的官方披露通过三大网站披露专项债券的相关信息,但三大网站的信息披露各有利弊。
我国缺失中介机构披露途径,而美国则通过审计机构、评级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披露专项债券的可行性和融资计划,信用评级的选用数据、论断依据及评级方式等信息,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方面的信息。
更为重要的是,美国通过电子市*市场准入网站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兼具我国三大网站的优势,不仅按照固定分类披露信息,且具备及时性、完整性,有助于各相关主体零成本便捷获取专项债券信息。
(二)我国地方*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的完善建议
(1)健全专项债券信息披露法规*策体系。根据我国地方*府专项债券的特征规定发行前披露和持续性信息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并引导发行方自愿披露其他相关信息,将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上升至立法层级。
(2)推进信息披露内容的全面化和标准化。我国地方*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内容与美国相比存在一定欠缺,发行主体在发行前披露和持续性信息两个方面应增加披露内容。
在发行前披露方面,应借鉴美国的实践经验增加债券融资计划、债券安全性、债券持有者风险、税收收入及债务覆盖、预计还款时间表等内容,帮助投资者在专项债券发行前充分了解债券存在的风险,明确发行人的还款情况。
对于专项债券披露信息的标准化,首先应根据专项债券的类型规定披露信息规范化内容,然后以XBRL语言编制专项债券信息,一方面便于数据库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另一方面有助于投资者在官方网站快捷查询相关信息。
()构建中介机构信息披露途径。中介机构对专项债券具备监管作用,通过中介机构披露专项债券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官方披露内容进行补充和印证,可以有效缓解各主体与发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审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财务顾问是对专项债券的可行性、信用评级、债务风险等进行评估,各中介机构披露发行方的原始数据、评估方法以及评估依据等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更深入了解专项债券风险。
在专项债券的发行和运营过程中,承销商作为连接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重要纽带,一方面需要对发行人披露的内容进行鉴证,另一方面需要向投资者传递印证结果,降低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结语
通过地方*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的中美对比可以发现,我国在信息披露法规*策方面的规定并不全面而且以规章制度为主,未上升至立法层面,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存在缺失,投资者可获取的债券信息有限,在信息披露途径方面缺失中介机构披露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