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0日电据央行网站20日消息,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近日印发《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显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除企业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
《管理办法》指出,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企业对已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时,企业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管理办法》还统一了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明确了转让、无偿划转、重大资产重组等25项重大事项类型,规范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点要求,便于投资人及时获取信息。
《管理办法》还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做了具体披露规定。《管理办法》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除企业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也应及时披露。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管理办法》表示,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致使债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为企业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中介机构所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司信用类债券定期报告编制要求(征求意见稿)》也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