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两则债市“老鼠仓”裁判文书的公布,让年“债市打黑”风暴的一些细节浮出水面。
这两起案件都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将本来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通过高买低卖输送给“丙类账户”,并由个人私分。
债市“老鼠仓”主角——“丙类账户”
中证君先来科普一下什么是“丙类账户”: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账户按开户者不同分为三类:
甲类账户——主要为商业银行;
乙类账户——主要为券商、基金、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丙类账户——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业内人士指出,丙类户的开户门槛低,账户交易缺乏实质性监管,不少丙类户的实际控制人是金融机构债券交易部门中供职的资深人士。一些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外开设丙类户,在发行环节拿券,在交易环节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代持等灰色行为,借机向关系人违规输送利益。
那么为什么是“丙类账户”?
一位债券交易员告诉中证君,甲、乙两类账户监管比较严格,因此在利用债券账户利益输送时交易对手方通常为丙类账户。
通过“丙类账户”花式输送利益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本公司账户与其控制的丙类账户在债券交易中“高买低卖”,丙类账户即可获益,从业人员通过这样的方式把利益从公司账户输送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去。
现阶段通过内幕交易进行非法利益输送主要通过异常的结算模式和结算价格来进行。当存在内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输送时,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人员与丙类账户的人员相勾结,丙类账户实质成为强势方,利用有利的结算方式,以及收付款和收付券之间的时间差,实现空手套白狼。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直接送钱行为。
上述两起案件亦不例外。
在这两起案例中,存在着两个相同的“丙类账户”,分别是由赖某和王晓勇实际控制的上海唐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唐纺公司”),年1月,唐纺公司与兴业银行建立债券结算代理关系;由王晓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泰慧公司”),年10月,泰慧公司与包商银行建立债券结算代理关系。
第一个案例中的被告有两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分别是原中航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张蕾和原榆次农商行债券交易员(后分别担任过该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副经理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人)的王晓勇。
他们是如何进行利益输送的呢?
判决书显示,年至年间,张蕾先后与赖某、王晓勇等预谋,将属于中航证券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由个人私分。张蕾在此过程中交易28只债券,获利金额总计人民币.万元。
年4月至年5月,王晓勇先后与张蕾预谋,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将属于榆次农商行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由个人私分。王晓勇在此过程中获利总额达人民币.万元。
年6月至年6月,王某与张蕾预谋,利用王某担任工商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08铁道部MTN2”、“08中石油MTN1”两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先后通过张蕾将属于工商银行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获利总额达人民币.万元。上述获利数额由被告人张蕾、王华、梁某、赖某、王晓勇私分,非法占有为己有。
此外,二人还通过代持的方式作案。
年9月23日,张蕾以中航证券的名义,口头委托榆次农商行、海通证券分别代申购面额万“08网新CP**”债券,并指令两家机构卖给中航证券。后张蕾委托榆次农商行买入该笔债券并代持。
年9月26日,王晓勇以榆次农商行名义,以全价.从恒丰银行买入面额万“08网新CP**”债券。后王晓勇将面额万的该笔债券委托长江证券买入并代持。
年3月13日,王晓勇、张蕾商定经贵阳银行将该笔债券卖给包商银行(泰慧公司代理行),张蕾将与王晓勇商定的交易要素告诉梁某,梁某当日根据张蕾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王晓勇委托包商银行以全价.将该笔债券买入,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卖给榆次农商行,获利52.39万元。
年7月14日,王晓勇、张蕾商定将该笔债券再度卖给包商银行(泰慧公司的代理行),王晓勇按照张蕾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元买入该笔债券,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卖给华夏银行。上述交易获利.41万元,由张蕾、王晓勇与梁某、赖某私分。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张蕾与王晓勇均构成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
非法获利近亿元
第二个案例中,被告有四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分别是原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金麒麟分析师)、原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谢东辉、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冯坚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承销发行处处长王华。
年下半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梁某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由个人私分。
尝到甜头的*,在年上半年又与谢东辉、冯坚、王华预谋,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申购及代持、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博取国债边际利益等多种方式,通过梁某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由个人私分。
*参与债券交易30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人民币.92万元;谢东辉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66万元;冯坚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62万元;王华参与债券交易2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29万元。
法院认为,*、谢东辉、冯坚、王华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五年和二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