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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诊断 » 汉咏股份违规变更募资用途收警示函主办券商
TUhjnbcbe - 2023/8/9 21:55:00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5日讯1月2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布的关于对无锡汉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汉咏股份”,)及相关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明,汉咏股份存在以下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实。

年3月,汉咏股份进行股票定向发行,共募集资金万元。据股票发行方案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拓宽公司业务领域,进行项目投资。

年,汉咏股份违规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万元,用于向其它主体提供借款,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9.00%。其中,汉咏股份将万元募集资金借予广州优高久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将万元募资资金借予广州盖网通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汉咏股份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的规定,构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郑永晖、财务负责人周玉洁、董事会秘书陈华珍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决定:对无锡汉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永晖、周玉洁、陈华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汉咏股份成立于年2月25日,注册资本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唐铁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郑永晖。汉咏股份于年8月19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后于年12月10日起停牌。汉咏股份主办券商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8月26日,主办券商变更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截至年6月30日,郑永晖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6.4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年8月27日,汉咏股份披露《ST汉咏: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公告》显示,公司已于年5月31日与国联证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无锡汉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终止协议书》,并于年5月31日与华英证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书》,协议均约定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生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年8月26日出具了《关于对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相关协议自该函出具之日起生效。

年12月9日,汉咏股份披露《汉咏股份:股票停牌公告》显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年12月10日起停牌。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一、对于尚未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问答(三)》的要求披露发行方案(已经披露发行方案的,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披露)、建立并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对于已经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尚未取得股份登记函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从认购账户转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主办券商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补充提交专项核查报告及三方监管协议。

三、对于自年1月1日至本问答公布之日已经取得股份登记函的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应当在本问答公布之日起30个转让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如果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剩余募集资金转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主办券商应当在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及三方监管协议;

2.如果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的,主办券商应当在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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