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报道
7月8日,广州市15届次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时期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继深圳后国内第二次在*府文件中提到创投机构上市。
广州市将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配置,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助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此次通过的《实施意见》,从7个方面提出了3条具体措施。
在建设风投创投之都方面,主要有拓宽风投创投资金来源、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完善*府基金管理体系、培育引进风投创投机构和人才、打造“标志性”风投创投集聚区、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交易平台七个明确的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以及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同时,《实施意见》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对标“深创投”,探索整合市属国有风投创投资本,打造覆盖种子、天使、VC、PE等各阶段的全资本链条的国有“标杆”创投机构。
《实施意见》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对投资于广州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支持。
在打造“标志性”风投创投集聚区方面,《实施意见》建议以*埔区、南沙区为主,对标美国硅谷、深圳南山区、北京中关村等国内外标志性风投创投集聚区,力争用3至5年时间打造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志性”风投创投集聚区。
而在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交易平台方面,《实施意见》鼓励探索依托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探索设立私募股权S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拓宽风投创投机构退出渠道。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实施挂牌上市“科创领头羊”工程。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服务基地、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华南基地、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资本市场平台服务优势,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并举,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市场板块并重,争取5年内推动不少于60家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同时,支持科技企业发债融资,支持市场化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广州市民营上市科技企业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总规模00亿元的科技企业并购基金。
以下为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新时期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00〕95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配置,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助力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风投创投之都
(一)拓宽风投创投资金来源。
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创新募资手段,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以及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鼓励保险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参与创业投资的出资。鼓励各区对发行上述各类债券产品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等相关*策扶持。支持科技企业设立投资部门或独立的专门投资机构,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开展创业投资。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机遇,吸引境内外资本来穗设立创投基金,并按照市区现有*策予以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府)
(二)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
落实《关于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穗国资资本〔00〕1号),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指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完善员工跟投机制,稳慎推进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实施员工持股。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与社会优秀管理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成立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对标“深创投”,探索整合市属国有风投创投资本,打造覆盖种子、天使、VC、PE等各阶段的全资本链条的国有“标杆”创投机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局)
(三)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
聚焦“投早”“投小”。围绕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项目、科技人才项目等,利用财*科技经费开展天使股权直接投资;调整优化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运营方式,将“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调整为“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天使母基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投向天使类科技创新项目。落实《关于广州市*府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发改〔00〕15号)有关规定,对于申请新设立专门用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子基金,适当放宽杠杆比例限制,放宽或者不设定对单个子基金的财*资金出资规模上限,并建立返投与让利挂钩机制。放宽对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范围,对粤港澳大湾区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完善*府基金管理体系。
建立市、区*府基金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项目资源共享,形成定位各有侧重、上下左右联动、相互衔接支持的*府基金管理体系。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企业、市科技计划项目等为依托,建立*府基金与科技项目对接机制。发挥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广州市国资国企创新基金等*府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各区级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与科技项目对接,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府)
(五)培育引进风投创投机构和人才。
探索依托头部风投创投机构,打造培育风投创投机构的专业孵化载体,按照我市孵化载体支持*策予以补助支持。以清科、投中、融中等知名榜单为依据,对头部风投创投机构开展“靶向招商”。对国内外知名风投创投机构来穗落户(或设立区域性总部)事宜,按市现行*策予以支持。落实《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类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穗金融〔〕11号),引导国外知名风投创投机构来穗发展。加快落实风投创投有关税收*策,对来穗发展的国内外高端风投创投人才,符合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策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优惠*策。(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局、市税务局)
(六)打造“标志性”风投创投集聚区。
对标美国硅谷、深圳南山区、北京中关村等国内外标志性风投创投集聚区,在前期各区打造风投创投集聚区的基础上,选择科技创新基础好、科技企业集聚、产业链条完善、*策支持力度大、科技金融生态优的区,以市区联动的形式制定专门行动方案,叠加市区*策优势,加大支持力度,力争用3-5年时间打造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志性”风投创投集聚区,形成风投创投集聚“虹吸效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埔区、南沙区)
(七)探索设立私募股权交易平台。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依法依规打造创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探索依托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加强私募股权交易服务,探索完善基金份额估值、尽职调查、咨询服务体系,为私募股权市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拓宽风投创投机构退出渠道。持续推动基金份额登记、质押等*策实质性落地,探索设立私募股权S基金,鼓励S基金与*府基金合作,通过平价等方式受让*府基金已经长期持有但有退出需求的合伙企业权益,接力支持底层科技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进一步提升科技信贷水平
(八)加强科技信贷服务。
研究建立广州辖区科技企业信贷统计机制,对科技信贷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力争每年全市科技信贷增速不低于15%。持续加大对科技企业信贷投放,把对科技企业贷款情况作为对在穗银行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科技项目、具有高水平和较好市场化应用前景自主知识产权、在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企业进行信贷投放。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等机制运作与再贷款、再贴现等金融支持*策工具运用的协同,发挥好*策叠加效应、提升*策传导效能。(责任单位:人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保监局、市科技局)
(九)完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并配备专门的人才队伍,强化科技信贷业务组织和人才保障。引导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对科技信贷产品创新和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经济资本占用计算等方面对科技信贷制定差别化的管理*策,强化内部考核激励,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充分调动银行业务人员工作积极性。(责任单位:人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保监局)
(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
充分发挥“中小融”“粤信融”“信易贷”等平台作用,推动银行相关科技信贷产品“上平台”,提高银企对接效率。鼓励银行结合科技企业特点,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股权质押贷、排污权质押贷、碳排放权质押贷等创新信贷产品。依托和推广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实现平台系统与龙头科技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对接,为供应链上下游的小微科技企业提供高效的应收账款融资和动产、权利担保融资服务。探索推广“互联网+缴税信息”“互联网+交易信息”等金融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广州分行营管部)
(十一)完善*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完善*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对新设立和新增资的区级*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按不超过区财*新增出资额40%的比例予以注册资本金补助。坚持*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和降低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加大对创业者、初创企业和小微科技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并按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发挥风险补偿机制和市场化转贷服务机制作用。
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覆盖面,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叠加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形成市、区风险补偿叠加效应,进一步提高银行给科技企业放贷积极性。发挥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形成协同互补效应。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科技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开展质押融资的,给予一定补贴。发挥市场化转贷服务机制作用,对出现流动性暂时困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府、广东银保监局)
三、大力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十三)实施挂牌上市“科创领头羊”工程。
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服务基地、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华南基地、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资本市场平台服务优势,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并举,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市场板块并重,实施上市挂牌“科创领头羊”工程,争取5年内推动不少于60家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科技企业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按照市区现有上市挂牌奖励补贴*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各区*府、广东证监局)
(十四)支持科技企业发债融资。
支持科技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平台发行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等产品进行融资(或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票质押融资),对债券发行费用(股票质押融资额),按照《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穗府规〔〕1号)》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广东证监局)
(十五)支持市场化并购重组。
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推动我市民营上市科技企业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总规模00亿元的科技企业并购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在穗新注册和新迁入的并购基金,按照市、区现有相关*策规定享受我市股权投资优惠*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府、广东证监局)
(十六)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流转等服务,支持越秀区促进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提质增效,依托广州(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天河基地,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依托中新(广州)知识城全国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区平台,继续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业务,探索形成知识产权金融改革试点经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越秀区、天河区、*埔区)
四、开展区域科技金融合作
(十七)实施广深风投创投领域融合发展行动。
以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为契机,整合广州优质科技项目资源与深圳风投创投资源丰富优势,开展广深风投创投融合发展行动,推动两地风投创投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或区域性总部,加强两地风投创投机构交流和项目信息共享,探索两地共同设立专门投资天使类科技创新项目的子基金,促进广深两地风投创投融合发展,实现两地风投创投领域“双城联动、比翼齐飞”。(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八)探索设立广佛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
抓住广佛同城化发展战略机遇,在创新创业活动、*府基金、科技信贷、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探索设立广佛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荔湾区)
(十九)开展穗港澳科技金融合作。
在南沙区、*埔区开展穗港澳科技金融合作试点。推动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我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争取落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我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由穗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大湾区相关科创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支持越秀区与港澳合作建设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委外办、南沙区、*埔区、越秀区)
五、探索科技金融服务联动创新
(二十)探索“以投代评”“以赛代评”联动创新。
建立以科技金融为主线的市场化企业支持体系,扩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规模,搭建大赛专有系统,自主开展大赛,依托大赛探索“以投代评”与“以赛代评”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创新,将符合条件的获得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的参赛科技企业直接纳入广州赛区决赛,更好地发掘培育科技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一)探索开展“投、贷”等联动创新。
依托我市相关*府基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风险资金池,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联合相关创业投资机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科技金融服务创新,通过“贷款+远期期权”“贷款+外部投资”等形式,为科技企业提供更优质科技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二十二)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联动创新。
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围绕解决科技企业流动性难题,探索联合风控、前置征信、股债联动、远期首购等创新模式,拓宽科技企业风险资产处置退出渠道。(责任单位:广东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二十三)建设“科技金融智慧大脑”。
通过*府引导、民间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依托大湾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科技金融智慧大脑”,通过大数据精准“画像”,并联合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前置增信服务,搭建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体系,为科技企业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的“股权+债权”智能撮合匹配“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四)打造科技金融智库和活动品牌。
联合广东财经大学、中国科技金融联盟等机构,共同打造科技金融智库,为我市科技金融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升级“粤港澳大湾区创投50人交流会”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投峰会”,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天使投资联盟,联动广州创投周、财富科技论坛等活动,打造科技金融高峰盛会品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五)完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广州风险投资促进会、广州科技金融促进会等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链接科技金融服务资源,延伸科技金融服务链条。支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与科技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银行、创业投资机构等提供财务及法律咨询、市场预测、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等多元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六)开展“科技金融特派员”试点。
参考借鉴“科技企业特派员”等模式,依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联合银行、投资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开展“科技金融特派员”试点,面向科技企业开展科技金融*策宣讲、业务辅导培训、投融资对接等服务,下沉科技金融服务力量,打通科技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七)培养科技金融人才。
建立*府机关干部到金融机构挂职交流机制。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服务基地等机构面向全市科技企业家,开展科技金融培训,提升我市企业家资本市场意识。联合广东财经大学、相关投资机构,打造“创投硕士班”,通过“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定制化”按需培养模式,培养本土高端创投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广聚英才计划”有关支持*策予以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八)利用金融科技提升服务效率。
大力发展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探索打造金融科技产业园,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金融科技先行示范区,吸引积聚国内外金融科技领域龙头企业,提升我市金融科技发展水平和科技金融服务效率。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项目、企业或机构,按市区现有*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各区*府)
七、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九)强化责任担当。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推进全市科技金融工作,对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广州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反馈。(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三十)优化*务服务。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务服务,提升*务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对涉及科技金融的服务事项(基金注册、备案、股权质押登记等)要确保优先办理,优先办结。(责任单位:各区*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十一)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挖掘全市科技信贷、风投创投、多层次资本市场领域典型案例,创新宣传形式,在通过一般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同时,引入科技金融领域相关专业媒体进行重点报道,用“专业的人讲好专业的故事”,提升广州科技金融影响力和吸引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十二)有效防范科技金融风险。加强与中央驻粤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为广州市科技金融发展创造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意见中所提及的具体补贴支持所依据的奖励支持文件、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则相应按变化后的文件、标准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