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父亲姜某(男,年11月18日生)是离休老干部,于年11月20日因感心前区不适、食管癌史入住被告心血管内科。经治疗后,不适症状有所改善,除因年纪大、行动迟缓、吞咽稍感不适外,无其他不适体征,平时能够自己散步、活动。
年12月3日,医生要求行常规食道复查。但第二天去检查室,女医生说除食道检查还有胃部。因老人之前长期从医,不愿意过度治疗,原告即明确不作胃部检查,只了解食管癌进展情况。
原告扶父亲站上检查台,女医生看后跑出去叫来另一名医生,仪器探头压向了老人右上腹部,三次后好像未成功。,最后一次原告看到仪器探头重重地压在老人右上腹,随即听到老人惨叫,痛得一身大汗,脸色苍白。原告将老人扶到轮椅上,老人一直说痛持续下午一点仍无缓解,多次找医生护士无人理会。
直到下午5点左右才安排查CT,晚7点才被告知结果:老人右侧7、8前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医生嘱少动,但无特殊处理,老人因疼痛多日无法正常进食,原定的食道癌二次放疗无法正常进行。
二、患方观点
此后老人长期卧床,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在医嘱特级护理的情况下,无护士给予翻身、气垫保护,骨折后第5天出现压疮、第25天出现褥疮破溃。年3月10日,原告父亲终因不能及时化疗、长期卧床加重肺部疾病等多脏器功能衰竭而亡故。
事情发生后,被告对其医务人员的明显过错再三推诿,在前期调解时院方的医生刘某打伤了父亲,原告故诉讼至法院,恳请依法判决。
三、医方观点
根据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的过错有两点:1、造成了两根肋骨医源性骨折,但这种肋骨骨折是不需要专门处理的,也没产生医疗费用;2、第二次放疗和其他治疗方案的利弊告知不充分,当时放疗科的医生不愿给患者放疗,因患者无法吞咽,但患者家人坚持要求放疗。
医院医院会诊,认为可以姑息性放疗。即便按照该鉴定结论,被告只承担第二次放疗的费用。该患者已经87岁,长期在院方住院,本身患有心脑肺等多种疾病,且有恶性肿瘤,鉴定的过错是可能对患者生存期的延长有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有一定关系,为轻微因素,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及配套的书籍,轻微责任承担10%责任。本案特殊性在于其仅仅是对生存时间可能有一定影响,就更不应超过10%。
四、鉴定意见
1、根据现有资料,x总医院对患者姜某行消化道钡餐检查前,未明确书面告知消化道钡餐检查操作相关风险,消化道钡餐检查操作致患者右侧第7、8肋医源性骨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的痛苦,但与患者死亡后果无明确的因果关系;
2、根据现有资料,x总医院对患者姜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行第二次放射治疗前,治疗方案选择及不同治疗方案利弊风险告知不充分的过错,可能对患者生存期的延长有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轻微原因。
五、庭审意见
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请,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医生打伤患者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被告x总医院支付原告姜某各项损失.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