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9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14号)。经查明,年7月25日,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川股份”,.SH)因公司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内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而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称,“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征询核实: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年7月30日,正川股份披露公告称,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含本数),相关方案已于7月29日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日披露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显示,公司已于7月24日发出了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等议案。
正川股份在7月25日发布的异动公告中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实际在该异动公告披露的前一日已发出审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会议通知,且仅间隔4天即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重大事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上市公司在股价触及异常波动标准后,应当充分核实并披露可能导致异常波动的情形,包括近期是否筹划重大事项等;如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则应当予以及时披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公司重要再融资事项。正川股份在7月25日发布异动公告时,已经开始筹划该事项并拟提交董事会审议,但未依规核实并及时披露筹划情况、拟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方案等内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第7.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邓勇作为正川股份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费世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2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邓勇、时任董事会秘书费世平予以通报批评。
正川股份